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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序號 | 文件名稱 |
1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表十九)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3 | 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
4 | 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
5 | 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
6 | 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證明 |
7 | 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
8 | 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 |
9 | 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需公安部門審批) |
10 |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名稱審核表、通知書(表一~4) |
11 | 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
12 |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
提交材料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并提供蓋章的翻譯單位執照副本復印件的中文翻譯件。
4、第3項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5、資信證明應提交與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6、第3至7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7、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8、第10項批準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9、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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