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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周二提交的美國首次公開募股(IPO)文件中有一個詞是關注中國的投資者所熟悉的,然而對于其他很多人來說則很陌生:可變利益實體。雖然聽起來晦澀難解,但這種法律結構對于理解這家中國公司如何運行至關重要。
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簡稱SEC)提交的文件中,阿里巴巴說,在中國運營多個網站的執照被100%由中國公民所有的可變利益實體(VIE)持有。具體地說,這些VIE控制在阿里巴巴創始人兼董事長馬云(Jack Ma)的手中,而不是由申請IPO的阿里巴巴所有。文件說,這種安排是中國法律的要求。文件中說,VIE持有的許可證對于阿里巴巴業務至關重要,而阿里巴巴與這些實體的合約令阿里巴巴實質上掌控了所有VIE。雖然如此,阿里巴巴稱其要依賴VIE股東來履行其對于阿里巴巴的合約責任。文件中說,在讓阿里巴巴擁有對可變利益實體的控制權方面,這種合同安排的效力可能不如直接的所有權。
上世紀90年代,金融顧問設計了這種VIE結構,為的是繞過一些行業禁止外資直接所有權或對此有很大限制的規定。這些行業包括互聯網和電信等領域,北京方面認為政府有必要掌握對這些領域的控制。
中國公司如果想要在海外上市并符合中國監管規定,就必須采用VIE結構。這種結構涉及建立兩個實體,分別位于中國和海外。中國的實體(即令這種結構得名的VIE)持有在中國開展業務所需的敏感許可證和相關執照。
另一個實體是一家離岸控股公司,外國投資者可以買進該離岸控股公司的股份。中國的實體通常由控股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控制,它依照雙方之間的合同向離岸公司支付手續費和使用費。
VIE被數年來在紐約上市的眾多互聯網公司所廣泛使用。這種結構被深藏在提交給監管機構的備案文件中,很長一段時間都幾乎沒有人注意。
這種情況在2011年發生了改變。當時,阿里巴巴的股東雅虎(Yahoo Inc.)表示,阿里巴巴利用VIE結構將有價值的資產轉移出公司,將其置于馬云的控制下。雅虎稱阿里巴巴此舉令其倍感意外。阿里巴巴表示,這種做法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了公開討論,目的是為符合中國的監管規定。
在美上市的中資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指出了圍繞其結構的不確定性。過去幾年,SEC力推采用這一結構的中資公司在其年度財報中就VIE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系做出更詳盡的解釋。
分析人士表示,SEC擔心如果一家公司的太多資產以VIE形式持有,那么當地管理層可能免不了想與上市公司剝離,使美國投資者對其投資沒有直接的追索權。
中國政府對于企業采用VIE架構來規避所有權相關規定既沒有表示贊同也沒有表示反對。而中國的法院也沒有對此明令禁止。
阿里巴巴和雅虎之爭并不是VIE結構引發的唯一一次紛爭。據涉案律師表示,2011年上海仲裁委員會作出了有利于一家網游公司創始人的裁定,從而使這位創始人成功地解除了其VIE和美國上市公司之間的關系。
據胡光律師事務所(Martin Hu &Partners)的創始人胡光(Martin Hu)表示,網游便是中國行業政策明確禁止外國投資的一個領域。胡光稱,所以仲裁委員會最終裁定,上述網游公司的VIE架構違反了中國的合同法。胡光代理了這家網游公司創始人的案子并打贏了這場官司。
胡光未透露這位客戶的名字。據知情人士表示,上述案件中的美國上市公司就是和信超媒體(GigaMedia Ltd., GIGM)。
胡光表示,每起仲裁都是個案,對其他案件沒有約束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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